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06-18 11:20
征集结束日期:2025-07-18 11:20
状态: 已经结束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7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3.联系电话:2716196
附件:1.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宣城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
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强对流等所造成的灾害。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
第三条【地方特色】气象灾害防御应结合宣城山区山洪、地质灾害多发、农业气象服务需求迫切等特点,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防控联动、农村防灾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七条【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适时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自然资源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依法适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气象风险排查,发布风险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暴雨灾害防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组织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每五年组织修编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根据数据变化适时修订,以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按照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应急管理、商务、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监督管理行业的相关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情况。
第十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鼓励开展区域性气候论证,区域内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编制重点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范围】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新闻传媒等单位;
(三)大型生产、制造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以及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高速公路、客运车站、火车站、民航机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六)重点文物保护、博物馆、科技馆等单位;
(七)大型粮食储备库以及重要物资仓库、堆场、高层公共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
(八)渔业捕捞、船舶运输、地质勘查、地质测绘等经营管理单位;
(九)其他因气象灾害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本部门监督管理的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议名单,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重点单位名录。
相关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本行政区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拟定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二)定期检查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传播,配备必要的防御设施、设备及器材;
(四)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与行业统筹】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整体投资渠道。
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市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分布情况,统筹全市气象技术装备的配置,保障供给。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纳入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和布局,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预报预警机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风险研判,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要求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风险预警联合会商、发布机制。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及时、准确、完整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补充或者订正的预报预警信息。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有效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客运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转。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
第十七条【应急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开展防御中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专项应急演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灾种、分等级制定基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防御措施,突出暴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督促各单位在必要时依法停工、停业、停课、停运,提醒社会公众尽量减少外出。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适时启动应急观测,提供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加密天气会商,分析研判暴雨发展趋势和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及其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指导开展暴雨灾害可能引发的各类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通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停产。
教育体育部门组织对学校、体育场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暴雨等级指导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教职员工、学生安全转移等。
公安部门保障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路面巡查和交通引导,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管制信息,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组织危险地区人员安全转移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提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城市积水、积涝的巡查值守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做好建设工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暴雨灾害安全防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督促存在风险隐患的客运、公交线路停止运营,通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种植、养殖主体和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设施大棚及河流、湖泊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情监测预警预报,联合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视情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以及巡护、查险、排险,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及安全运行,必要时及时采取封闭景区、疏散游客等紧急措施;协调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应急广播对农村村民的预警和提示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将因暴雨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临时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纳入保障范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联系慈善协会接收、分配捐助资金和物资。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因暴雨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供电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工作。
地下商城、地下车库、地下通道等低洼易涝地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排涝设施的完善和维护,配备沙袋、挡水板、排水泵等应急物资和设备,并根据暴雨等级采取相应措施疏散群众。
第十九条【防御措施,其他气象灾害】发生暴雪、低温、结(积)冰等灾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并及时获取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纳入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议事机制,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无人机作业基地、弹药标准化存储库房、固定作业站点标准化建设、作业装备升级改造,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防控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林区等重点区域和关键农时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力度。根据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重大活动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因农业生产需要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审。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功能区防御规定】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敬亭山管委会等开发区、功能区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明确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部门,在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根据有关要求,现就《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战略定位,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要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技创新,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宣城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气候条件复杂多样,特殊的地理环境致使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多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极端天气事件愈发频繁,暴雨、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增加。如,2019年8月9-11日,受第9号台风“利奇马”影响,宣城市受灾人口194785人,直接经济损失33.32亿元。2020年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遭遇有气象记录以来排名第2的十轮强降雨,七个县市区受强降雨影响出现洪涝灾情。共造成63.53万人受灾,累计直接经济损失29.78亿元。面对严峻形势,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在协同联动、基层防御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目前,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法制依据虽然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宣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但存在国省条例较为原则,具体应对措施不够完善;《预案》主要是气象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响应,内容不够健全,且法律效力层级低,执行保障不够等问题。为此,在不突破上位法规定前提下进一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宣城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这些上位法从宏观层面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职责分工,为本办法的起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借鉴外地市立法先进经验,紧密结合宣城市在强对流天气防范、暴雨天气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农业气象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防御办法,确保《办法》能够有效落地实施,切实解决本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起草过程
(一)《办法》立项
2025年2月,市政府办召开《市政府2025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送审稿)》征求意见协调会,通过《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作为实施类项目上报市政府请求立项。同月,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市政府2025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确定《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为本年度实施类项目。
(二)前期调研
成立《办法》起草工作组,面向宣城市各县(市、区)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基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为提升《宣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2025年4月,宣城市气象局联合市司法局、应急局组成调研组,赴安徽省阜阳市、河南省商丘市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立法调研,对有关地市气象灾害防御的先进经验进行研究分析,形成立法调研报告,为《办法》的起草提供参考。
(三)《办法》起草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宣城市实际情况和上位法要求,起草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气象灾害防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初步规范,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各方职责,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框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总共二十四条,根据地方立法相关要求,不予区分章节。
(一)结合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实际科学界定了气象灾害的涵义。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强对流等所造成的灾害。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此外,《办法》第三条结合宣城市山区山洪、地质灾害多发、农业气象服务需求迫切等特点,提出了要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防控联动、农村防灾设施建设的要求。
(二)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并明确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处置、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机制。第五条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并对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做了前瞻性的考虑。
(三)坚持人民至上,强化暴雨气象灾害造成的地质灾害、中小流域洪水、城市内涝的防御措施。
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是气象灾害频发重发地区之一,暴雨气象灾害频发,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现象突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根据防御暴雨气象灾害及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需要,应急管理、教育体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具体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了地下商城、地下车库、地下通道等低洼易涝地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坚持扛稳安全重任,突出了林业、农业防灾减灾和雷电灾害防御。
《办法》将林业、农业防灾减灾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在预防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林区等重点区域和关键农时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力度。根据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重大活动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二是在保障方面,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提升气象灾害社会救助能力。”三是在监管方面,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急管理、商务、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监督管理行业的相关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情况。”
(五)坚持探索创新,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新要求、新举措。
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办法》突出强调气象灾害预防的基础性工作。一是聚焦增强城市气象灾害防控能力。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组织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每五年组织修编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根据数据变化适时修订,以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风险评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适时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此外,对有上位法规定但内容比较原则,不适宜具体操作的,《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如,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编制重点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并组织评审;对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规定应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对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