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02 17:18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4〕186号
申请人汪XX1,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巷XX号。
申请人汪XX2,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人民政府,住所地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龙川大道28号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东林,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绩政办依复〔2024〕6号)(以下简称“6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6号答复书,答复道:“我办于2024年9月4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S215绩溪至歙县段改建工程’(郎家溪至仁里段)申请人房屋所对应的补偿安置协议”。现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协议”暂未签订生效,不是我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不予提供。”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答复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9月4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是:“申请人家的房子位于宣城市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XX镇XX村(房屋具体位置详见定位图),在安徽省省道“S215绩溪至歙县段改建工程”(郎家溪至仁里段)范围内(建设单位为“宣城市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交通运输局”),为了了解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申请人房屋所对应的补偿安置协议。”2024年10月2日,申请人收到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绩政办依复(202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载明“您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协议’暂未签订生效,不是我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绩政办依复〔2024〕6号)及邮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征收标的物系汪XX1、汪XX2共有,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汪XX1未到场,汪XX2表示为汪XX1代签但未能提供汪XX1出具的委托书,导致协议暂未签订生效。因此,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二、该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因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作出不予提供的答复是正确。三、该答复程序合法。我机关于2024年9月4日收到汪XX1、汪XX2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9月30日,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快递单号为:1200738230458,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日签收。综上所述,我县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绩政办依复〔2024〕6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绩政办依复〔2024〕6号)及邮寄封面;3.案涉房屋位置示意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符合证据规则,证明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予以采信;证据2-3符合证据规则,证明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3符合证据规则,证明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认定的证据,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家的房子位于宣城市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XX镇XX村(房屋具体位置详见定位图),在安徽省省道“S215绩溪至歙县段改建工程”(郎家溪至仁里段)范围内(建设单位为“宣城市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交通运输局”),为了了解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申请人房屋所对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6号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6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被申请人答复,本机关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6号答复书是否合法、适当。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不予提供。”本案中,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可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暂未签订生效,但已事实上制作并保存,且无需被申请人再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作为案涉行政协议(被申请人称尚未生效)的签订主体(包括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签)之一,对该协议依法享有独有的知情权保障权利。故,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之规定,作出案涉6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处理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绩政办依复〔2024〕6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mg老虎机游戏有哪些,mg老虎机游戏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1日